摘要: 《關于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三大問題》關于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三大問題: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必須先取得辦學許可證才可以辦理相關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缺一不可。 隨著人們的 ...
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辦學的必要證明。必須先取得辦學許可證才可以辦理相關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缺一不可。
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提高,不光對物質,對精神上的追求也提高了,加上國家大力支持提倡藝術培訓,藝術教育成為了新時代的寵兒。
各種培訓機構如雨后的春筍一般肆意生長,小區里,街道上隨處可見大小培訓機構,很多培訓機構都沒有辦學許可證,伴隨著學習機會與選擇余地的增多,家長們上課的風險同樣在提高。
那么如何選擇培訓機構呢?當然是要選擇在教育局有備案的取得了辦學許可的機構。
從今年年初開始,無論是教育部、還是現在的國務院,市場監督局都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整頓熱度不減,網越收越緊,上了黑名單的培訓機構紛紛關門。
很多培訓機構租個場地就開辦藝術課程,不知情的家長報了名,殊不知這是一個潛在的風險,這樣的機構過一天是一天,朝不保夕,沒有辦學許可證,隨時存在關門可能,這樣的例子層出不窮。
偽造辦學許可證到底有什么后果
觸犯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的執法流程:
1.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對立案的案件,組織調查取證(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
3.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對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制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監督實施情況。
還有一個觸犯的是偽造證件罪: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一、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二、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的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三、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
四是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該罪。
我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妨礙國家重要機關如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因妨礙公文、證件、印章的犯罪行為而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單位、團體的名譽或者給其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
從目前看,偽造辦學許可證適用于偽造證件罪觸犯較輕。
辦學許可證能出租、轉讓、出售嗎?
一些民辦學校,名為合作辦學,實際上將招生、收費、教育教學管理等都交給合作方,自己只收管理費,其他什么都不管,這就是明顯的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一些民辦學校,私自轉讓學校的經營權或使用權,又不按規定辦理舉辦者變更登記手續,這就是買賣辦學許可證的行為。
教育資質轉讓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原教育機構的辦學資質是不能轉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后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在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所以如果接手教育機構需要重新辦理辦學許可證。
對于轉讓方(“賣方”)的風險:
(1)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學校轉讓協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的風險。
(2)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的風險:
“學校轉讓協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的情況下,對受讓方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即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辦學面積與申請時比嚴重縮水,該怎么辦?
7月24日,鄆城縣人民政府官網
發布一則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鄆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
〔2020〕鄆行審撤字5號
當事人:鄆城縣瑞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住所地鄆城縣鄆州街道忠義路中央學府小區C5-1-104商鋪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725MA3RXJYY3P 。
辦學許可證號137172570000339。
2020年4月8日,本局受理了鄆城縣格林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申請,4 月16 日進行了現場踏勘,4 月20日作出行政許可準予決定書;4月24日鄆城縣格林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提出變更名稱申請,將公司名稱變更為鄆城縣瑞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經查明,鄆城縣瑞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在申請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時申報的辦學建筑面積是216平方米,本局在對該許可事項進行回訪時,申請人實際辦學建筑面積為140.7平方米,且只有一個安全出口。2020年7月23日本局針對回訪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本人陳述踏勘時的建筑面積是216平方米,取得許可證后將一樓房屋進行了轉租,并將一個安全通道封住。
本局認為,鄆城縣瑞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辦學場所不符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9〕49號)“辦學場所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學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規定的辦學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之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撤銷2020年4月20 日《行政許可準予決定書》(( 2020 )鄆行審社民字171001205144號))及鄆城縣瑞馳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教民137172570000339號)。
如不服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鄆城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自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鄆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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